除数据领域立法外,还需要完善适应数字政府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等法律制度,如修改行政许可法、建立适用数字政府时代的行政许可设立与审批制度、构建数字型行政审批体制等。
在传统行政程序中,程序中立性要求体现为职能分离、回避、克服偏私和偏见等程序机制。2.算法决策的程序控制 学术界围绕算法治理已经进行了大量讨论,这些讨论涉及算法透明、算法可理解、算法可信任等问题。
但作为行政权与数字技术相结合的数治,本质上仍是行政权的行使方式,因此必须纳入行政法治的约束框架。这些规则以自然语言作为载体,可以为社会主体所理解。其次,从法治的理由之治要求来看,法治强调通过公开、参与、竞争性的法律程序呈现事实和理由,进而将法律规则的形式理性进一步转化为得到公共理由支持的实践理性。例如,德国警方利用AI技术分析犯罪数据,划定违法高发地区,通过提高警惕强度和警力投放来预防违法犯罪。实际上,数字技术驱动的行政,所带来的不仅是技术权力与行政权力叠加的量变效应,而可能导致质变甚至突变效果。
数治的数据整合与算法演进技术,契合了韦伯所讲的现代社会对于工具理性的追求。数治是权力与数据处理及算法应用深度融合的治理技术。四是政府治理数字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
二是建立适应数字政府需要的多业务领域相融合的机构体系。公共决策不再是少数人的决策,多元主体共商共治共享。不论是行政组织法,还是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行为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程序法,这些法律均立足于线下行政管理模式,适应数字政府建设的法律体系建设还未受到重视。智慧执法系统将行政执法规范、权责清单、执法程序、裁量基准等数据化,数字系统设定执法机关执法程序与行为,无权执法、越权执法被杜绝或者减少,同时,智慧系统提供的裁量规范及海量数据资源保障裁量权被正确行使。
数字技术与政府整体性治理结构相互融合,对政府治理体系产生革命性的催化,用数字化变化的平等互动理念促进政府整体性理念革新、职能转变与管理体制重塑,达到政府体制的系统化与流程再造。建设、运行一体平台还须确定主管部门,赋予其行政执法、裁决纠纷的职责,督促部门及地方政府协同建立和运行平台。
企业开办、投资项目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不动产登记等涉及多个部门、地区的事项办理流程,实现一张清单告知、一张表单申报、一个标准受理、一个平台流转。目前,我国已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部分地区出台了数字领域的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浙江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贵州省大数据发展应用促进条例》等。《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属于指导性文件,规范性、强制性不足,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条文少,仅16条,规范领域与事项较少。用法治手段推进一体平台建设。
个案档案由行政机关保存,难于实现共享,即使是同一机关,不同个案之间的材料也不共享,如相对人在同一机关办理两个以上行政许可,须分别提交身份证、营业执照等材料。行政机关利用数据系统及时发现违法线索,通过海量数据资源查明案件事实,提升执法机关办案效率。国家建设数字政府的思路是依托全国一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该平台由国家、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三个互有分工、互联互通的子政务平台融合构成。传统行政模式以个案为基础调查收集证据材料,形成个案档案。
还需要进一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三是政府利用大数据等手段判断行政决策实施的风险与趋势,及时启动决策或者修改原决策方案,防范社会风险,提高行政决策执行力。
政府作为社会整体数据保有者,掌握并能够调取主要数据资源,利用数据优势与行政权威推进与社会主体之间数据互联互通、开放共享,政府凭借数据资源及其强大整合能力,快速回应社会需求。进一步推进数字法治政府建设的措施 一是明确国家在一体平台统筹建设中的责任。
除数据领域立法外,还需要完善适应数字政府的行政组织、行政行为等法律制度,如修改行政许可法、建立适用数字政府时代的行政许可设立与审批制度、构建数字型行政审批体制等。按照职能设置政府工作部门,体现了服务专业化要求,但也面临公共服务供给碎片化问题。信息传播扁平化、多中心,信息生产、流动不再局限于精英之间,具备信息技术能力的社会个体都可以成为信息的生产者、传播者和消费者,社会公共治理走向多主体参与和协商。例如,数据的权力属性及权益归属问题、企业或者个人信息共享带来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保护问题、身份识别系统建设与人脸识别的普遍推行等问题。政务数据原本来源于政府、行政相对人及社会,政府希望获取所有数据资源,行政相对人基于利益或者隐私保护而不愿提供数据,企业基于数据权等不愿分享数据,导致数字政府建设协同性不足,难以形成合力,推进数字政府建设的主要力量仍为政府,社会力量未充分参与。数字治理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数字法治政府也对修改行政诉讼法带来需求,如在证据领域,书证等证据类型将电子化,行政活动主要证据保存在各类政务数据库中,人民法院可以通过网络与全国一体在线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利用智能手段从一体平台中采集和审查判断证据,行政诉讼证据提供、举证责任等规则都应改变。要求行政决策从单向决策到共商共治共享转变,政府、社会力量及公民均是决策的参与者,政府依托海量数据精准反馈社情民意,提升治理手段针对性和有效性。
数字平台中虚拟部门之间数据协同依然需要上级授权才能使用管理,地区之间、政府部门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相互紧拽数据,出现数据分割现象,形成数据孤岛,妨碍数据流动与共享。数字政府助推政府决策方式由原先的出现问题—逻辑分析—因果解释—制定方案的被动响应转化为数据搜集—量化分析—明确联系—方案预备的主动预测。
要维持网状行政体制及管理逻辑,数字政府建设必然面临巨大困难。作者: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 徐继敏 进入专题: 法治政府 数字法治政府 。
数字政府缓解了网状行政体制管理权、审批权、执法权分离带来的不协调等问题,但网状行政体制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部门间职能和数据的协调共享。法治赋能不足有三个表现:一是数字政府建设中的大量基础性法律问题缺乏细化的解决方案。三是适应数字政府的法律体系还未形成。例如,政务标准化、规范化实现全国行政审批事项统一标准和程序,在线办理不再有地理距离概念,完全有条件将原分散于多层级的同一审批事项集中至一级政府办理,甚至可以将全国所有审批事项集中至一个机关办理,彻底解决部门、地区之间的协调沟通问题。
各类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和协同治理,必须建立全国统一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宜由国家建立并强制推行,同时完善规范体系、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营管理体系。数字技术实现政府治理主动化、精准化、个性化,社会需求可以被统计、感知和预测,政府快速、准确地捕捉到社会需求,政府服务及时回应社会诉求。
需要对不同行业、层级面临的职能碎片化问题进行重新协调与优化,建立适应数字政府需要的多业务领域相融合的机构体系,将跨地区、层级、领域的机构综合集成取代多部门重复合并,重构机构体系职能与权力,实现多部门数据集成应用,应用模块取代网状行政体系成为基本的治理单元。行政流程优化、数据系统整合、数据共享、行政机关之间业务协同,行政审批将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行政程序规范化、法治化。
数字政府扁平、沟通、互动理念破除官僚制层级关系,互联网将不同层级机关连接成扁平沟通网络,高层级与低层级机关之间利用互联网直接交流,行政机关之间多方位、交互式主动沟通。数字政府最终赋能教育、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增进社会福利,社会公众是数字治理的最大受益者。
2021年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提出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促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治理信息化与法治化深度融合,优化革新政府治理流程和方式,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数字化水平,健全法治政府建设科技保障体系,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从电子政府到数字法治政府,意味着我国法治政府建设的理念与思路发生变化,法治政府建设进入更高阶段。依托智慧执法系统及数据资源,可以在更高层级、更大地域范围内建立执法对象名录库开展随机执法,以较少执法成本获得较高执法效果。因部门、地区差异以及重视程度不同,加之部门及地方利益驱动,势必出现建设标准与进度不统一问题。
一体平台涉及全国不同地区、行业、层级之间的关系、利益,原本属于中央事权,由国家层面建立,考虑到地方及行业已有相当基础,有必要保留部门及地方的建设责任,但国家应加强统筹协调及督促,保证一体平台标准统一,各类政务有效衔接。此外,政务数据由独建独享向共建、共享转变。
基于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所有案件材料均整理入个案档案。传统政府的行政指令由上向下逐级传达,社情信息由下级逐级向上级报告,指令、信息在政府层级间加工和利益解读之后才能到达。
二是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利用数据系统实现互动,体现程序正义,在充分听取和尊重社会意见基础上决策,行政决策民主性也有保障。国家政务平台承担公共入口、统一身份认证、电子监察、服务评估、咨询投诉功能。